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公开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实施全区统一的城乡居民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了统一我区城乡户籍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结合我区实际,我厅草拟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实施全区统一的城乡居民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60号劳动大厦713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邮政编码:530022,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城乡统一政策”。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xssyc@163.com,请在标题上注明“城乡统一政策”。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5月31日,邮寄信件的以信封上邮戳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5月2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实施全区统一的城乡居民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201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桂农工发〔2018〕1号)要求,进一步缩小城乡务工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差距,减少进城务工人员因失业致贫风险,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实施全区统一的城乡居民失业保险政策。现就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失业保险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统一按照城镇职工标准参保缴费。
二、待遇计算
参保职工失业时,如果其前段缴费年限个人没有缴费,后段缴费年限个人已缴费的,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分段计算。个人没有缴费的缴费年限,按规定给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个人已缴费的缴费年限,其失业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与城镇职工同样计算。
三、待遇申领
城乡失业人员统一按照城镇户籍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机构提供的工作或培训。
四、关系转移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应及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转出前后的缴费年限按规定累计计算,相关失业保险费用不需转移。
失业人员可以选择在原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选择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为本人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0%及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转出前后的缴费年限按规定累计计算失业保险待遇。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的,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费用同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至迁入地,转移资金为剩余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0%。
本通知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 政 厅
2018年月 日